因此对于通知程序的形式和内容严格要求是有必要的。
我的经验和比较法知识告诉我,只有公开的司法,只有让人民有效参与的司法,才可能成为权威的司法。原因在于,死刑决定一个人的生命,社会在决定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时候,除了职业法官意见要起作用,社会普通民众也应当也有权发表意见。
如果前提离席,也请鞠个躬。司法民主的前提是司法公开,只有司法公开,社会才能充分了解司法,并客观地评判司法。这样投票当然不能说都是理性的,许多投票人对案情可能一点都不了解,但这些现象背后反映的深刻问题要充分重视,这就是司法民主建设,刻不容缓。而社会的疑问是:二审为什么不开庭?如果开庭审判,怎么可能还有这些争议?最近广为关注的贵州黎庆洪黑社会集团案,因法院驱逐四名律师,也引发争议。进入专题: 吴英案 。
我在瑞典法院,也有类似的经历。问题是,如果审判完全依法公开,法院哪里需要召开记者招待会?公开的审判才是无需澄清的审判。我们分别来看一下被判有这两种刑罚的罪犯实际要服刑多少年? 首先是不限制减刑的死缓。
改变死刑偏重的局面是要进一步废除某些罪名的死刑,把死刑的罪名限制在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贪腐犯罪等少数罪名上。2011年3月通过的刑法第八次修正案提高了无期徒刑和死缓的最低服刑时间,但距离合理的刑罚结构还有很大差距进入专题: 刑罚 。所以,在慎用死刑成为时代潮流的今天,在很多死刑被改判成死缓的今天,修改死缓与无期徒刑已经变得非常必要了。
药家鑫故意杀死一人在陕西法院被判处死刑,李昌奎故意杀死两人并强奸其中一人在云南高院却被判处死缓。不限制减刑的死缓就没有25年或20年的限制,那么被判有不限制减刑的死缓的罪犯,两年后转为无期或者有期徒刑25年,然后还可以减刑。
2011年3月通过的刑法第八次修正案提高了无期徒刑和死缓的最低服刑时间,但距离合理的刑罚结构还有很大差距。当那些因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和累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至少要服刑25年时,当那些因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和累犯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至少要服刑30年时,死缓与死刑之间、无期徒刑与死缓之间都得到有效地衔接,人们对于某些不太严重的故意杀人案改判死缓也就能接受了。第五,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时间不得少于20年,限制减刑的无期徒刑实际服刑期限不得低于25年。它还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最低执行期限不得低于13年。
由于死缓和死刑之间的巨大差距,所以,云南高院的这两起判决引来了空前的社会义愤。我们在反思云南高院错误的行为(在死刑仍然存在的情况下以及在死缓与死刑严重不衔接的情况下试图停止适用死刑)的同时,也要反思立法中的失误。本文要探讨的主题是生刑偏轻的问题,死刑偏重的问题另文探讨。因为刑法第八次修正案今年才开始实施,如果马上就改可能会损害刑法的严肃性。
但是,时间也不宜拖得太长。1997刑法对于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时间规定很低,无期徒刑最低是10年,死缓最低是12年。
我们分别来看一下被判有这两种刑罚的罪犯实际要服刑多少年? 首先是不限制减刑的死缓。如有重大立功表现转为有期徒刑30年。
在2年缓刑期后转为有期徒刑40年的,罪犯的实际服刑期限不得低于30年。在慎重适用死刑成为我国司法发展趋势的今天,要想尽可能的少判处死刑又不激起社会义愤而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就必须加大自由刑的力度,为此就需要对死缓以及无期徒刑的规定进行修改。可以看出,无期徒刑、死缓同死刑的差距实在太大,刑罚结构极为不合理。根据上述理念,在死缓与无期徒刑的问题上,未来的刑法修正案可以在第八次刑法修正案的基础上作如下修改:第一,在刑法上明确规定因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和累犯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限制减刑,而不是交由法官来裁决。改变生刑偏轻的局面就要进一步提高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实际服刑时间。但由于标准模糊,所以,很多法院都理解成少杀,结果把一些罪大恶极本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判处了死缓——恰如今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大恶极的李昌奎和赛锐都改判成死缓。
这样,有期徒刑单项罪名的最高刑期(20年)以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的最低服刑期限(40年×1/2=20年),正好与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最低期限(20年)相衔接。死刑偏重主要体现为死刑的罪名太多,生刑偏轻主要体现为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偏轻。
第四,限制减刑的死缓在2年缓刑期后转为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实际服刑期限不得低于35年。法院的公信力得以维护了,法律秩序也就得以保障了。
既然无期徒刑实际服刑的最低期限是20年。所以,即使这次刑法修正案有限制死刑的规定,但由于它把这项权力交给了法官,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它的优点。
实际上,死缓缓刑期后转为无期徒刑和转为有期徒刑25年是一样的,因为无期徒刑实际服刑的最低期限是13年,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服刑的最低期限也是13年(因为有期徒刑实际服刑的最少期限是原刑期的1/2),这次刑法修改中忽略了这个问题。虽然第八次刑法修正案规定了死缓限制减刑两种情况,但是它又将限制减刑的权力交给了法官,由法官来决定是否限制减刑,这就为法官滥用权力埋下了隐患。司法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么一个铁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越大,司法公正的目标越难以实现。第二,死缓两年缓刑期之后,转为无期徒刑。
如果缓刑后转为有期徒刑25年的,不得少于20年。但在短期内,由于惯性的作用,废除死缓不太可能,所以,本文下面的建议暂以死缓的存在作为前提。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就减为有期徒刑25年。对于累犯和诸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法官可以根据情节限制减刑。
由于死刑与死缓之间是生死之别,所以它的衔接更加重要。笔者认为,判断刑法是否优良,一个十分重要的标准就是各实际刑种(死缓虽然不是独立刑种,但在实际中却作为一个刑种来发挥作用)间是否衔接。
要使死缓与死刑相衔接,必须使判处死缓的罪犯实际服刑的时间尽可能长,为此就必须提高死缓的最低执行期限。根据刑法第八次修正案,判处死缓的,如果在两年缓刑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就减为无期徒刑。从长远来看,死缓是要取消的,因为它是人治社会下的产物,而且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另外世界上也就我们一个国家有死缓制度。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转为40年有期徒刑。
第三,无期徒刑在执行2年后转为有期徒刑35年。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也起不到多大作用,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往往很模糊,就像关于慎重适用死刑的司法解释就很模糊,所以,面对同一类性质的案件,各地法院出现了迥异的判决结果。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倡在适用死刑时一定要慎重,可杀可不杀的一定不要杀。刑法第八次修正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把死缓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制减刑的,一类是不限制减刑的。
如此以来,就会有一些被判处死缓的罪犯,15年(缓刑期的2年+转刑后的13年)就可以刑满出狱。总之,第八次刑法修正案虽然在死缓和无期徒刑的规定上有所修改,但未从根本上改变生刑偏轻的状况,远远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慎重适用死刑的需要。